时间:2022-04-25|浏览:437
史桂禄指出,要准确界定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明确区分虚拟货币与其他形式的数字货币,将其定义为非法定货币,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用户说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区别,防止公众误解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而出现了非理性投资的现象。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的建议不是一个词。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龚福文在《关于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的方案》中指出,数字代币(同“虚拟货币”),严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他指出,有必要明确数字代币不是数字货币。数字代币可以承载区块链内的交易和支付,但不具备法币主权信用担保、内在价值支撑、相对稳定的币值、被广泛主体认可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尺度,交换媒介、价值存储等基本功能。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表示它不是数字货币。
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区块链研究专家邓建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有待厘清,国内法律和监管政策需要对虚拟货币有明确的定义。有利于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也限制了境外资产的转移。
虚拟货币风险频发
虚拟货币存在诸多隐患,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石桂禄指出,虚拟货币传销突破了传统地理空间的限制,如果有正规的公司前台作为掩护,公司可以大规模宣传,传播速度惊人。如果不及时发现和调查,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有区块链、P2P、虚拟货币等新概念作为包装,有高端商圈和大牌公司做支撑,再加上聘请专业宣传公关团队的费用,这样的传销是极其混乱的. ,再加上微信非面对面交流的隐藏特性,
龚福文表示,数字代币价格的不稳定性和高波动性,容易出现价格操纵和市场炒作。许多非区块链项目利用区块链的概念进行炒作、炒作甚至诈骗,违背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数字代币 互联网的匿名性、全球化和隐蔽性使其成为非法活动的支付工具和洗钱工具。
虚拟货币非法融资成为互联网金融新的风险点。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张天仁在《关于构建长效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为互联网金融稳定金融安全》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尚未得到化解。全面释放,现金借贷、常规借贷、ICO(Initial Coin,第一个虚拟货币发行)、STO等形式出现新的风险点。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仍然重复。
作为区块链资深研究专家,邓建鹏认为,当前国内虚拟货币乱象频发,表现形式多样。他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国内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可能对国内法币的发行和使用产生影响;大量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三是超越传统银行账户或支付渠道以及当前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使用虚拟货币可能助长洗钱、恐怖融资、跨境资产转移四是虚拟货币盗窃案件频发。由于国内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盗窃虚拟货币的判断标准不同,导致虚拟货币持有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国家也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分子。
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成为趋势
对于虚拟货币盲区,我国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邓建鹏认为,我国目前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基于虚拟货币的ICO融资;第二,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商业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对偶尔的虚拟货币交易没有明文禁止。
石桂露表示,虚拟货币存在监管漏洞。2017年,央行对火币网、比特币中国等国内主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大型交易平台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资金调拨业务,以及投资者资金情况。第三方托管等问题未落实。甚至有交易平台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非法融资等活动。、Big Bit等交易平台存在涉嫌传销的“山寨币”,而这些“山寨币”的交易系统大多部署在海外,监管难度较大。
针对如何加强监管措施,完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两会对虚拟币的态度,两会代表和专家提出了相关建议。
石桂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货币管理条例》。法律应顺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趋势,不能忽视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新事物定性和定义的迫切要求。虚拟货币被滥用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犯罪活动。这种传销方式极其隐蔽,传播速度极快,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因此,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虚拟货币传销的打击力度,已成为国际现象。共识。
龚福文提出要防范数字代币的风险隐患。综合运用行政和刑事手段,规范数字代币的发展,禁止数字代币的链下交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概念”进行炒作和宣传。同时,他认为区块链项目的融资受到严格监管。需要明确的是,区块链初创项目发行数字代币以融资为目的,本质上是股权或债券融资,借鉴私募证券产品进行监管,并采取严格的项目许可和备案制度,使其更加透明,标准化、可控。禁止使用“数字货币”的概念。
邓建鹏表示两会对虚拟币的态度,未来监管部门可以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对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商业模式进行研究探索,完善监管方案,推动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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