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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投资案”:联盟分析与政策法规

时间:2023-08-27|浏览:137

7551葛伟鹏与王志兵买卖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OKex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2018年9月8日前,将人民币购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OKex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OKex内部转账地址。

2018年9月7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6000个USDT。2018年9月8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入1个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告的1个BTC与6000个USDT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2018年10月8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2018年11月23日之前还清,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9笔人民币,共计4150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协议书》与《欠据》合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王志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葛伟鹏欠款125850元及违约金(以125850元为基准,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0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与《欠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书》与《欠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与《欠据》上载明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葛伟鹏已经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向被告王志兵的账户汇入相应的数字货币,原被告之间的QQ聊天记录中,被告王志兵也认可已经收到上述数字货币。

所以,被告王志兵应按照《欠据》中的约定向原告葛伟鹏支付欠款130000元。因被告王志兵已经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原告葛伟鹏转款4150元,原告葛伟鹏也同意予以扣除,即被告王志兵还应继续支付原告葛伟鹏欠款125850元。原被告双方在《欠据》中约定,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0.08%执行。现原告葛伟鹏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02

本案中约定被告用人民币兑付本金及收益。但实践中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偿还借用的数字货币本身及产生的相应“利息”。即当事人借出去的是数字货币形态呈现,收回来的依然以数字货币形态呈现,不需要兑付成人民币。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点到,我国《合同法》196条规定的民间借贷仅针对的标的物为人民币及外币,不适用数字货币,按照借用合同处理较为合适。

03

其次,上述的数字货币的“利息”表述也不合适。应当注意到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它属于虚拟财产,不属于我国的法定货币。数字货币是没有利息存在的,可以把借用数字货币产生的收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偿还。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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