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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时间:2023-06-24|浏览:192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吴振宇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网上诉讼平台公开宣判了原告陈某和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这是首次公开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陈某原告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该停止,他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并且他有权在收到货物后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他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他61.2万元的货款,并支付利息。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比特币矿机购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许多人来说,比特币和挖矿这些词既熟悉又陌生。比特币是由“矿工”在挖矿过程中生成的,可以由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担任“矿工”,挖矿是指矿工根据开源软件提供的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来求解方程式,从而得到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赛迪区块链研究院院长刘权告诉记者,这种挖矿活动与矿产挖掘设备的生产活动有很多相似之处,只不过挖矿活动使用的是计算机通信设备,并且也需要消耗一定的生产劳动成本。类似于比喻,挖矿的过程就像是矿工们竞猜一个数学题的答案,第一个答对的就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这意味着想要挖掘更多的比特币,就需要更强的计算机算力,而这又需要足够的计算机硬件和电力支持。

事实上,比特币挖矿机和传统的矿产挖掘设备有许多相同之处。这些设备不仅价格昂贵,占地面积也大,并且需要大量能源来运行,同时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维护。

在我省的司法审判中,涉及比特币的案件还比较新颖,主要涉及买卖商品的特殊性,引发了合同生效和解除的法律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比特币是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一种虚拟物品,而比特币挖矿机则是专门用于挖掘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原告和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比特币没有法定货币的属性,但它具有商品属性。本案的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用于挖掘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具有财产属性。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没有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陈某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此案涉及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通过网络方式购物的消费者很难直观判断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的宣传来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愿很容易受到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愿不真实的问题。

在本案中,陈某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在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不是由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他的主张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不符合。基于上述原因,陈某原告主张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如比特币一直在增长,但相关交易也存在政策和商业风险。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任意解除合同。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没有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陈某案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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