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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云联惠”:究竟是传销还是合法运营—椒江法院案评

时间:2023-08-06|浏览:134

9月28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传销活动的案件进行了判决。辩护人承认被告人参与了名为“云联惠”的组织,但认为这并不构成犯罪。然而,法院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台州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任董事长方某红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那么,为什么“云联惠”会被认定为传销呢?法院是如何做出这一判决的呢?

根据判决书,2016年初,方某红在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随后,他支付了代理费取得代理权,并在台州市椒江区注册成立了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他利用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上的“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为诱饵,积极发展了会员。到案发时,方某红已经发展了7615名下线会员,并从中提现了63.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方某红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方某红辩称自己确实参与了“云联惠”,但认为这并不构成犯罪。他的辩护人辩称,“云联惠”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网络经营平台和交易撮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方某红参与“云联惠”只是为了扩大企业销售,并无非法占有和骗取财物的目的。他所获得的消费奖励和销售奖励都是真实的消费产生,并不符合传销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特点。

辩护人还表示,方某红的下线会员都是自愿免费加入的,而且都从中获益,不存在方某红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案件证据也无法证明方某红从会员费或商品、服务费中非法获利,因此他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同时,无法证实方某红在推广、宣传和发展“云联惠”方面发挥了组织和领导的关键作用,因此他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方某红共同组织、领导了以“消费返利”为名的经营模式,要求参与者支付投资款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返利来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达到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还指出,方某红成为“云联惠”会员后,注册了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他积极推广“云联惠”传销模式,并对其在台州地区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综上所述,方某红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应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9月28日,椒江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方某红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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