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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多部门联手打击虚拟货币“挖矿”

时间:2023-07-06|浏览:149

见习记者杨洁

为了有效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于9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方面,要梳理排查现有项目;另一方面,要梳理排查正在建设的项目。同时,还要加强对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通过分析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监控,并加强对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的现场检查。要加强对除了来水和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低负荷的数据监控,防止公用并网电厂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专线供电。对于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通知》明确禁止投资建设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强化对新增项目的能耗双控约束,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要加强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和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的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此外,还要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的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用电和用能,禁止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通知》提到要加快存量项目的有序退出。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收取加价电费,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要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此外,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要严厉打击。

《通知》提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要采取有力措施有序整改和淘汰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于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编辑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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